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离休老干部反映该院被免的原院长李成林在依然享受正院长级别待遇的同时,违反相关规定到昌黎县人民医院担任院长,从中取酬,从事营利活动,并从昌黎县人民医院的纯收入中提取利润。 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没有市卫生局的许可,不接受采访 9月5日,记者在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采访时被明确告知,记者提出的问题无法回答,要采访,必须经过秦皇岛市卫生局的同意。并让记者去秦皇岛市卫生局采访了解情况。 记者在与该院离退休老干部了解时,获知该院原院长一些基本情况。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李成林,男,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李成,男,1953年11月出生。目前李成林还没有到实际退休年龄;还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然享受着正院长级别的一切待遇,依然拿着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的工资,工资5100元、奖金4800元;目前李成林没有和秦皇岛市第二医院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市二院上班;李成林现在的身份职务是昌黎县医院院长。 老干部们还反映,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李成林目前从昌黎县人民医院获取现任昌黎县人民医院院长的一份工资,同时获取盈利后的提层。 昌黎县卫生局:是县政府的决定,市委组织部同意的 9月5日下午,记者在昌黎县卫生局采访时,该局周军局长说,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的聘用是昌黎县政府决定的,并经过了秦皇岛市委组织部的同意。并告诉记者,目前李成林已经不是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的职工了,也不享有二院的待遇了,他现在不是处级干部,是昌黎县的科级干部。 记者让周军局长按照采访提纲给予答复时,他明确告诉记者,他不能答复,是市委组织部同意的,要想答复,让记者去秦皇岛市委组织部采访了解情况。 昌黎县委宣传部的张副部长也说了与昌黎县卫生局同样的话,他说李成林任昌黎县人民医院的院长,是昌黎县政府决定的,并经过了秦皇岛市委组织部的同意,想了解具体情况,让记者去市委组织部采访了解。 记者在昌黎县人民医院采访时,该医院职工告诉记者,他们现在的院长是秦皇岛市第二医院的院长着,现在到昌黎县医院来担任院长了,每月工资大概开10000多元,据说还有股份,具体怎么来的不太清楚。 记者在昌黎县公告栏中得到证实,即昌黎县人民医院院长为李成林,也就是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 秦皇岛市卫生局:这事不归我们管,归市委组织部管 9月6日上午,在秦皇岛市卫生局,保安不准记者进入该局,并通过内部电话与该局办公室取得了联系。该局一名姓崔的工作人员在了解采访事宜后,告诉记者他要请示局领导。大约5分钟的时间。该工作人员通过该局的门卫电话告诉记者,“经过请示领导,领导说这个事实不归我们管,归市委组织部管”。至于其他情况,该工作人员说,他一概不知,所有事情没办法回答,让记者去市委组织部采访了解,如果市委组织部说归市卫生局管,卫生局就接受采访。 记者离开秦皇岛市卫生局时,将采访提纲留给了该局,希望该局回答记者所提出的问题。 秦皇岛市委组织部没有给出结论 9月6日上午,记者在秦皇岛市委门口,通过安保人员与秦皇岛市委组织部取得了电话联系。 该部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了解了,记者要采访的事项后,这名工作人员语气很不友好的告诉记者,他说:地方有规定,你们记者采访必须先发个函写明采访什么事情,由我们领导批准了,才能回答,接受采访。 当记者问该工作人员,是国家法律大,还是地方规定大,以及他姓甚名谁时,这位工作人员说她说的只是个人观点,不代表组织,他不是该部的工作人员,听不懂,而后,又让记者给她们新闻科的人打电话,让新闻科的人给记者解释,接受采访。随后,该工作人员让该部一位姓董的女同志接了电话。 董姓女工作人员与记者通了电话后,告诉记者,她出来接记者到市委组织部。大约过了十分钟时间,该工作人员将记者接到组织部办公室。 在秦皇岛市委组织部办公室,董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领导都不在,没有办法接待采访,并致歉,并说等领导回来与记者联系。 记者将9月5日在昌黎县卫生局、昌黎县委宣传部,9月6日上午在秦皇岛市卫生局采访时所了解的和这些单位将问题推给秦皇岛市委组织部的情况向董姓工作人员做了陈述,并将采访提纲留给了该同志。 董姓工作人员将该部新闻科的电话留给了记者,并告诉记者由新闻科的同志联系记者。 此后便没有了下文。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公告:第二医院原院长享受正院长待遇 2010年12月14日《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峰等任免职的通知》,来源秦皇岛市政府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峰等任免职的通知》节录: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任命: …… 刘桂苓为秦皇岛市卫生局调研员; …… 刘冬岩享受秦皇岛市高级技工学校正职待遇; 任春振为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院长; 李成林享受秦皇岛市第二医院正职待遇; 张武文享受秦皇岛市九龙山医院正职待遇; 包放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正莉为秦皇岛市工业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刘春民享受秦皇岛市商业银行副职待遇。 免去: …… 任春振的秦皇岛市卫生局副局长职务; 李成林的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院长职务; 王兴生的秦皇岛军工医院副院长职务。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行政、事业、国企党员干部任职兼职有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处级干部任职、兼职有具体规定,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二医院原院长李成林,依然享受正院长级别待遇、在没有办理退休手续等情形之下,是否可以到昌黎县人民医院任职,任职需要什么程序,由法律约束。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三、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四、自2010年5月26日,中办发【2010】16号《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十七条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五、2006年12月25日,国人部发【2006】150号《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行政机关人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问题的通知》规定 公务员法颁布实施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进行处分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被同时废止。因此,目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如何处分缺少法律依据。经人事部、监察部研究,现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问题通知如下: 在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前,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的处分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国务院对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专门管理规定出台后,再适用新的规定。 六、1998年7月2日发布施行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59号)下发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已有一批部门领导干部按规定辞去了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践证明,部门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做法有利于这些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也有利于实行政社分开。目前,在党政机关还有相当数量的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为了适应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以及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发挥社会团体应有的社会中介组织作用,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1、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所属部门的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包括境外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含社会团体分支机构负责人)。 2、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所在社团的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未经批准已经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并确需继续兼任的,应按上述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军队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规定。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参照本通知执行。 5、本通知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负责解释。 七、2011年12月26日卫政法发〔2011〕92号《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下列人员:(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二)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级以上干部及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科级以上负责人;(三)公立医疗卫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四)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利益冲突,是指领导干部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 第八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兼任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职务;未经批准不得在卫生社会组织等单位兼职,或虽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兼职取酬。第九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休三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一条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亲自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工作。本部门、本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规定,领导干部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当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规定,领导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原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二医院院长在退休之前或未离职期间,到河北省昌黎县人民医院担任院长职务的事实是否符合党纪、国法,记者无权评判。为此,我们将上述情况,及记者采访时遇到的一些瓶颈展现给读者,请广大读者对这一现象是否合法、合理给予关注和评判。同时,也希望河北省相关监管部门对于这一事实是否合法给予及时审查,并且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党的纪律检查程序对其行为进行评判及查处,针对这一问题本报也将咨询相关专家给予解答,对广大读者的反馈深入研究,也将对各部门的下一步的审查情况给予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