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尊敬的广大群众、网友及各级领导: 您们好! 在您们繁忙的工作之时烦请停下手中工作,听我诉诉我遭遇的晴天霹雳之灾,帮我这个弱势的小老百姓伸这不白之冤。 我名郑洪,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坦溪乡中坝村2社58号,我女儿郑丽娟,现年18岁,系平昌县二中高三一班学生(班干部、荣获“巴中市优秀中学生”)。因校方违反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相关规定,每周星期六、星期日补课不放我女儿回家并违规收取补习费(县教育局及校方认同),致学生思想压力重,觉得太累,因感冒于2012年9月9日(星期日)11时许上课给班主任苟敏老师口头请假买药(疏于管理),当日下午2时许在一家茶楼服药送往平昌县医院诊断转到四川省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临终留下遗言“太累”。平昌县中学屡屡发生团体服毒、跳河等安全事故,领导声称:“千人学校,事故发生必然”。 现在我女儿的尸体停放在平昌县殡仪馆,我们夫妇要求校方给予依法赔偿,多次交涉无果,时至今天近20日校方仗后台再三推卸责任,一封封上访信函如石沉大海,我们焦急的等待善后处理,为此,特向广大网友、领导求助,帮我出出主意,我该向何处伸冤。感恩戴德! 叩呈父老乡亲! 申诉人(死者之父)郑 洪 (死者之母)董翠明 联系电话: 15828948446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视频资料:视频资料 ============================ 编辑回复:针对帖文反映的情况,平昌二中回复如下‘ 广大网民及社会各界朋友: 我们在该社区看到了原平昌二中高三.一班学生郑丽娟之父母的《申诉》后,针对“申诉”所诉内容特作回复: 1、作为学校首先对郑丽娟的死亡深表遗憾和哀悼!并向郑丽娟的亲属表示深切同情和慰问! 2、此事发生后,校方及时施救并报案,公安立即组成“郑丽娟中毒情况调查组”展开调查。现将公安机关《关于郑丽娟中毒情况的通报》原文扫描附后。 3、几点说明: ①、《申诉》中所说:“9月9日(星期日)11时许上课给班主任苟敏老师口头请假买药(疏于管理)”。事实上请假时间是9月9日上午12点过3分(上午上课结束放学时)。 ②、郑丽娟生于1993年10月15日,已年满18周岁,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知服毒的严重后果。 ③、郑丽娟服毒在星期日下午,放假期间应由其监护人监护。 ④、郑丽娟与其弟(平昌中学高一学生)在其祖母的监护下在校外租住(避风塘),且放假期间在校外服毒身亡,与上课无关。 ⑤、此事发生后,政法、公安、教育局、平昌二中已与死者方多次调解。 感谢各位网民及社会朋友对此事的关心与关注! 平昌二中 20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