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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25年前就有“痛经假” 很多女性不知道

  • 时间:2016-02-19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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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1991年就有“痛经假”政策

      近日,《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3月1日起施行。规定要求: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痛经不能上班的可凭医疗机构证明,申请休假1-2天;怀孕7个月以上,每天多休一小时;单位应提供哺乳用房。这条新闻一出,“痛经假”三个字马上火了,并在全国网友中引发热议。

      其实,早在1991年8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的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就已经有“痛经假”的相关规定了。

      记者从我市相关部门了解到,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仍在执行。随后,记者从山东省人社厅官方网站也看到这个“办法”,其中第八条规定:“对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不能坚持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公假1至2天。”

      我市很多女性并不知道“痛经假”

      听说“痛经假”后,很多女性在欢呼。然而记者在街边随机采访了20位女职工,她们均表示没听说过还有“痛经假”,尽管规定在山东省内已经实施25年,但“痛经假”在我市并没有被普遍认知。

      26岁的陈女士是经区某商场导购员,每天上班时间是从上午8点到下午2点。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里,她必须一直站着,对来往的行人保持微笑。因此,每个月的那几天是她最头疼的时候。“每次来‘大姨妈’,我都疼得特别厉害,根本都站不住。”她表示,“没听说过‘痛经假’,有时候实在疼得受不了,瞅着柜台前没什么人,我就稍微蹲下来一会儿。”有时候,她也会和同事倒班,休息一天,等身体好些,再一次性上两个班。“没办法,痛经时什么也做不了。”

      在某商场当收银员的于女士上班时间从上午9点到晚上9点,痛经的时候她“手脚发冷,额头直冒虚汗,有时甚至听不清别人在说什么”。因此,每次来例假,她都会细心准备好红糖、热水、暖宝宝等能缓解痛经的东西。“这些东西有用吗?”听到记者询问,于女士迟疑了几秒,轻轻摇摇头,低低地说:“其实用处不是太大,有时候疼得受不了会请事假。”

      八成女性愿休“痛经假”

      采访中,当得知咱山东省早已有“痛经假”后,八成女职工的眼睛一下子亮了,当即表示:“休!当然要休!”

      深受痛经困扰的袁女士表示:“痛经的时候真的比刀割了还难受,这种状态下上班不仅自己不舒服,更重要的是如果因为痛经操作失误,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就麻烦了。休‘痛经假’对自己,对公司都好。”

      “有这个痛经假说明女性受到尊重和保护,很好啊。”25岁的卢女士在经区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她感叹,“好虽好,有了这个假我还是不想休哎。”卢女士说,单位领导是男的,每个月都要拿这个理由去请一次,很不好意思。更重要的是,她担心“总是请假领导和同事会有意见。”

      想休“痛经假”需医院开证明

      根据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休“痛经假”需要医疗机构证明。对此,有女职工感叹:“痛经的时候连站都站不了,怎么去医院挂号、排队、开证明啊。”

      医疗机构证明不仅难住女职工,对医院来说也是个难题。因为痛经是一种感觉,无法准确鉴定疼痛程度。

      “目前没有仪器可以测量痛经,判断痛经一般是通过询问病人是否有痛经史。”海大医院妇科副主任医师邹君兰表示,“具体痛到什么工作算不能正常工作,这因人而异。如果疼痛比较厉害,很难忍受,就要接受治疗,医院可给其开具证明建议休息。”

      然而,面对“痛经假”,用人单位却有自己的难处。高区某外企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的高先生表示:“我们我们企业一共有420名员工,其中90%都是女职工,如果都休‘痛经假’肯定会影响企业生产。”

      山东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晓芳认为:“尽管‘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有可以休‘痛经假’的规定,但‘痛经假’具体针对什么工种的职工,什么资质的医疗机构能出具痛经证明等都没有规定,这对‘痛经假’的施行造成了一定的难度。”

      同时,姚晓芳律师表示,她没有接到过任何关于女职工“痛经假”的劳动维权,“一般咱威海的企业,女职工去请‘痛经假’还都是给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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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规定你也应了解

      除“痛经假”外,山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中还有这些女性专享假期你需要了解。

      “妊娠假”:即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和加班劳动,每天给予工间休息1小时,算作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流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哺乳假”: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以内哺乳假。休假期间,其工资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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