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社会中的正义》,[美国] 杰拉德·高斯著,范震亚译,译林出版社,2025年4月版,332页,68.00元
政治是寻求妥协的艺术。所以,在出现分歧时,求同存异总是更好的选择。但不是所有分歧都值得容忍。肯定有一些底线价值是人们不应该轻易让步的,正义就是其中之一。人们常说,“义不容辞”“义之所在,责无旁贷”。当代政治哲学家罗尔斯也说过,“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一种不为真的理论,不管其多么优美和简洁,都必须被反对或修改。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多么有效率和有条理,如果是不正义的,就必须被改革或废止。”正义的这种不容妥协性深入人心,几乎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共同的前提。大部分学者都承认,政治社会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正义,正义应该成为评价人类生活不同组织形式的根本标准。但美国学者杰拉德·高斯(Gerald Gaus)却对此提出异议。他认为,当代政治哲学对正义的追求很容易带来“理想的暴政”,我们真正需要的其实是一个开放的社会,而不是正义的社会。
非理想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联合
高斯的观点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反动,而罗尔斯的理论的确有点不合常理。一方面,罗尔斯雄心勃勃,志在构造一个最完美的正义社会。他认为,人们的社会生活是由一些规则来调节和维持的,其中大小规则层层嵌套,最后是那些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比如市场经济、私有产权、民主法治等——构成了社会运行的“底层代码”,能够长期、深刻地塑造人们的社会生活。正义理论的最直接应用对象就是这些根本的政治、经济制度。它应该先解决诸如“市场经济还是计划经济”“选举还是抽签”等大问题。另一方面,罗尔斯又把正义理解成“自由平等人的公平合作条款”,并提出平等主义的正义原则。这种正义原则除了赋予人们基本自由和公平机会外,还纳入了调节人们收入、财富的要求。它主张以平等的方式来分配收入、财富,最大程度地增加最不利群体的收益。
但罗尔斯这两方面的主张都会让他的正义理论脱离人们对底线价值的理解。就前者而言,正义的首要对象是那些最宏大、抽象的制度,它如何解决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社会问题?答案并不明朗,经常需要曲折、迂回的长程推理才能见得一二。罗尔斯由此承诺的是一个注定要迟到的正义,而人们经常说,“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就后者来说,罗尔斯要求国家改变收入、财富的自然分配,这种“劫富济贫”的做法在很多人看来恰恰是不正义的。他们会说,尽管帮助弱势群体在道德上非常高尚,但却不应该成为国家强制人们交出自己财产的理由。毕竟,假如正义是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那它的前提之一就应该是保护个人的合法财产。否则,人们为什么要参加社会合作?
以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这两种批评为起点,当代政治哲学出现了“新”“旧”两个争论。“新”的肇始于罗尔斯哈佛大学的老同事,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2006年的一篇雄文:“我们想通过正义理论得到什么?”在这篇文章里,森质疑,为什么只有在明确了理想社会的正义制度之后,我们才能解决当前社会中实际存在种种不正义问题?难道脱离了关于完美正义的想象,我们就不能把贫困、饥荒、压迫、歧视等认定为不正义的并着手处理?他说,就像不需要知道世界最高峰的海拔高度也可以比较乞力马扎罗山和麦金利山一样,无需诉诸最理想的正义社会,依旧可以比较现实世界不同社会的正义程度,进而决定如何推进正义的事业。在森之后,不少学者追随他的步伐,积极讨论如何直面现实社会中正义问题,形成了最近十多年来西方学界蔚为大观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之争”。
“旧”的争论则是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兴起、延绵至今的“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争”。它论辩的焦点是“国家能否调节收入、财富的分配”。罗尔斯这样的平等主义者认为,收入、财富归根到底是人们通过社会合作获得的集体产物,必须经过特定的合作条款才能分配给具体的个人,成为他们的个人财产,而正义恰恰就是这样的合作条款。所以,只要找到正确、合理的正义原则,就可以要求国家改变当前收入、财富的分配格局。自由至上主义者却强调,财富首先是人们通过劳动创造出来,然后才会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流动的。所以,应该是先有个人财产,后有社会合作。如果有人不相信这一点,可以想想被困在荒岛上的鲁滨逊。他凭一己之力就创造出了自己需要的全部东西,自给自足,不和别人交易,也谈不上什么社会合作。鲁滨逊因此不用接受公平合作条款的限制,但这不会妨碍他拥有和使用自己创造出来的那些东西。它们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应该被国家以正义之名拿去进行分配。
《多元社会中的正义》是对这两场争论的同时回应。它不仅解释了理想的正义理论为什么无用(甚至有害),而且以此来批评平等主义的正义观念。《多元社会中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非理想理论和自由至上主义的联合。它也因此提供了一种与罗尔斯正义理论针锋相对的关于“开放社会”的论说。不过,要想更准确地评估它在当代政治哲学中的位置和贡献,我们还需要更深入地了解高斯更早期的工作。
平等主义的背后:公共理性
如前所述,“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争”是自当代政治哲学复兴以来,持续五十年热度不减的一场巨大争论。这场争论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罗尔斯突破了传统自由主义理论的禁区,把收入、财富的分配变成了正义理论的核心问题。自洛克以来,经典的自由主义理论莫不把个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置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根本权利,把权力看作是必要的恶,反对国家改变收入、财富的自然分配。罗尔斯却反其道而行之,以平等之名来限制人们在经济生活方面的许多自由。他的支持者之一,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甚至多少有点自相矛盾地放言:自由主义的道德基础不是自由,而是平等;自由与平等的任何冲突都会以自由的失败告终!不难想象,如平等主义这般激进的主张会在传统自由主义理论内部激起多大的反弹?自由至上主义正是这种反弹的体现。
不过,总体来说,自由至上主义在这场大论战中一直落在下风。它不仅因为无视贫富悬殊的社会问题缺乏道义上的吸引力,在论证上也始终输平等主义一筹。从罗尔斯等人的角度看,我们的社会生活归根到底是一场不得不参加的合作探险,每个人自出生伊始就身处其中,只有通过死亡才能摆脱。在这种“生入死出”的合作探险中,不存在离群索居的鲁滨逊。或者说,鲁滨逊只是事实上占有和使用着某些财产,但却没有对于这些财产的权利。因为权利依赖于他人的公共承认——只有当其他人承诺不侵犯、干涉他的财产时,鲁滨逊对财产的事实占有才会上升为规范意义上的权利。所以,当鲁滨逊离群索居时,他对于自己的财产没有权利。当他拥有财产权时,他已经进入了政治社会,需要他人在规范意义上承诺不去侵犯他的财产。所谓先于社会合作的个人财产权由此只是自由至上主义创造的一个神话,不应该成为拒绝国家分配收入、财富的理由。
在破除了个人财产的迷思后,现在我们可以看到,对于“生入死出”的合作探险来说,不存在什么在先的自然秩序、终极目的是人们必须遵守、效法的。一切都是不确定的。人们必须自己来决定探险的方向、道路和过程中的组织形式。唯一的限制只是:他们需要承认其他社会成员对于集体决策也有平等权威。这也意味着,集体决策将只取决于人们能否以自由平等人的身份共同接受它们。使正义原则有效的,由此是自由平等人共同分享的集体理性,这就是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罗尔斯对平等主义的论证,一言以蔽之,正是公共理性的一次演练。他强调,公共理性的前提是自由平等人的观念。毕竟,如果不承认人们有自由思考的平等理性能力,那集体决策为什么要以他们的共同接受为目标?它完全可以诉诸独立于人们理性意志的自然秩序、客观规律、历史目的等,直接以真理之名要求他们的服从。就像柏拉图曾经主张过的,哲学家不需要面向普通公民证明他们之间不平等的社会地位,他直接用“高贵的谎言”去欺骗他们就行了——在这里,欺骗就意味着不承认普通公民是和哲学家一样有理性的自由平等人。
喜欢鼓吹“自然高贵”的等级制爱好者们或许会说,自由平等人本来就是一个虚幻的假说,现实社会中的人们生而不同,时时刻刻处于各种羁绊之中,本来就不可能是自由、平等的。但从公共理性的角度看,政治是“可能性的艺术”,是要在所有可能的制度中寻找最好的社会制度。由于任何社会制度都会限制和约束人们的某些自由,都会对他们的社会地位造成不平等影响。所以,证明一种社会制度的最好方式就是去设想,当人们处于自由平等状态时会不会接受这些限制。自由平等人由此就像牛顿第一定律所说的绝对静止状态——它们都是我们为了理解力/权力(power)的运作而人为设计出来的,但只有从这种虚构的视角出发,我们才能搞清楚物体之间力的相互作用或人与人之间权力的合理分布。比如,在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时,我们必须克服身份、立场等带来的偏见,假设自己身处一道“无知幕布”背后,不知道自己的性别、身份、偏好等,单独从自由平等人的视角出发思考什么样的分配方案是所有公民都能共同接受的。我们因此会选择一个连最不利群体都能接受的方案,即,最大化最不利群体的收入、财富。
高斯“反客为主”:与公共理性结盟
杰拉德·高斯在平等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之争方兴未艾时成长和步入政治哲学殿堂。他以比较罗尔斯和密尔政治哲学的论文获得匹兹堡大学博士学位,随后辗转澳大利亚、美国多个高校任教。1996年,牛津大学出版社推出了他《证成的自由主义:认识论与政治理论》(Justificatory Liberalism:An Essay _disibledevent="overflow-wrap: break-word; margin: 5px 0px; text-align: justify;">在公共理性的研究领域,高斯是继罗尔斯之后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他的声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他提供的这种非理想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的公共理性理论。可是对于他“多元社会、正义无为”的主张,我却一直有些疑虑。诚然,高斯针对的不是日常意义上作为底线价值的那种正义。他批评的对象是当代政治哲学中平等主义者的那种高蹈的正义理想。但底线价值是否真的可以脱离理想而得到辩护和维持?要知道,就连高斯主张的那种开放社会也同样是一种有待追求的理想目标——现实的人类世界并没有完全符合开放社会的描述。高斯或许认为,开放社会只要求人们尊重彼此的基本自由,而基本自由是如此基本以至于无需为之辩护。他一直在诉诸“自由的预设”——个体的自由行动不需要被证成,对个体自由的干涉却一直需要证成——却很少为这种预设进行辩护。但现实的情形并不支持他的乐观假设。在目睹了自由主义全球性的危机和低谷后,政治哲学家们或许更应该对基本自由本身给出可靠的论证。理想的正义理论,在这个意义上,至少还有一个阵地可以争取,那就是,在多元社会中继续证成基本自由的重要价值。
来源:网易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