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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廉政准则暂行规定施行

  • 时间:2011-11-21 新闻来源: 北京日报
  •   日前,京版《廉政准则》——《北京市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暂行规定》正式颁布施行。这一廉政新规的施行,是本市反腐倡廉的又一记重拳。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暂行规定》分为总则、责任主体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措施、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附则6章,共计23条,3300余字。谈起《暂行规定》的突出特点和亮点,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从《暂行规定》中不难发现,反腐的重量级“动作”比比皆是,尤其对于党政“一把手”。例如:《暂行规定》规定包括党政“一把手”在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时,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住房、投资及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等有关事项。特别是规定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在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的同时,坚持“一把手”对贯彻落实《廉政准则》工作负总责,其他领导在分管范围内对贯彻实施工作具体负责的基本原则,做好《廉政准则》在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贯彻落实工作。

      “《暂行规定》中还对纪委监督检查的方法进行了细化,并明确规定了专项检查的工作程序。”市纪委负责人说,纪委(纪检组)监督检查的方法,一是受理并调查有关信访举报,查处纠正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二是按照中央纪委和本市统一部署或者针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廉政准则》执行情况专项检查。专项检查的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一)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二)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检查的时限、范围和方式等;(三)组织实施;(四)检查结束后要针对发现的问题完成检查报告,并报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五)根据检查结果,对发现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存在的体制机制性问题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标本兼治、惩防并举,是《暂行规定》的最大特点。市纪委有关负责人说,《暂行规定》中既对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处理依据以及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积极举报者予以保护,防止打击报复。《暂行规定》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及其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廉政准则》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违反《廉政准则》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其他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另外,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有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从重处理。

      “《暂行规定》是北京市通过制度建设肃贪促廉的又一重要举措。”市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一直以来,北京市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制度审查工作,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并将制度审查工作贯穿于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之中,着力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问题,从而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

      “制度是高压线,谁摸了谁触电。”市纪委有关负责人用这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制度的制约作用。他说,《暂行规定》的颁布,使反腐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且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这样才能保证反腐工作的有效、长效,才能保证党员干部远离腐败,廉洁奉公。《暂行规定》对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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