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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将出台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 时间:2011-12-06 新闻来源: 中国民航报
  •   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用航空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为给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以下简称《标准》),并于11月30日~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目前,我国的通用机场需要按照现有的民用运输机场标准进行建设,进入的门槛较高,且周期较长。《标准》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的标准,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通用机场建设原则。《标准》分为四章30条,对通用机场的选址、设施配备、抗震设护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其制定初衷是为了规范我国的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所有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将被纳入该标准的规范范围,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而是将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进行管理。

      《标准》根据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将通用机场分为了三类:一类为开展10座~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3000架次以上,或被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开展5座~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月起降飞机最多达到600架次~3000架次,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

      记者注意到,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的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时将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的因素;在运输机场建设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且必备的空管设备建设,在通用机场建设中条件也有所放宽。二、三类通用机场甚至可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标准》列出了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大原则,即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建设规模和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的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安全是通用机场建设的首要因素。通用机场的飞行场地建设均被要求按照或参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民用直升机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MH5013)执行。通用机场土方工程的防洪标准参照《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一类通用机场要设置围栏,一、二类通用机场要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全国通用机场的布局规划尚未确立,通用机场的空管模式也尚不明确。《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对通用机场的位置选择和空管设施配备只提出了原则性标准。(记者 许晓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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