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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评论:电信改整改声明无碍反垄断调查

  • 时间:2011-12-10 新闻来源: 南方都市报(深圳)
  • “电信联通涉嫌宽带垄断”案在两家企业提交中止调查申请后又起“波澜”。昨日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官方网站已经“悄然”对其此前的承诺整改声明做了改动。即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后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同时把“价格管理不到位,价格差异较大”改为“由于竞争和管理原因导致价格差异较大”(《新京报》12月9日)。

    很明显,中国电信此次更改整改声明,目的至少有三个,一是想把反垄断调查引向其内部的行业条规,同时给行业主管单位一个交代,表示遵守了行业法规,“无需整改”;二是向反垄断调查部门发出一个暗示:我按行业规定执行,企业没有错。即使有错,也是国家体制的原因,暗地里用行业条规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阻碍、扰乱有关部门对其反垄断调查,以期影响、改变监督方向乃至定性、处理结果。三是混淆视听,博得社会舆论同情和支持,向有关部门施压,尽最大可能降低被处理程度。

    毋庸置疑,严格遵守行业规定,是有关企业、部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本身无可厚非。但有个前提是,有关企业、部门所遵循的行业规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有关行规、条例的规定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更不能作为有关企业、部门违法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挡箭牌。

    在我国,法律适用的规定上有一个原则,就是下位法必须遵循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的规定相冲突。在我国,宪法是母法,其后依次为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然后才是具体的文件、通知等。具体到此次国家发改委对两大电信巨头的反垄断调查以及此次中国电信的“隐性解释”,很清楚,《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是对全国所有关于经济(价格)行为的约束,属于综合层面的“上位法”,而《电信条例》以及其内部的有关通知、规定显然只是一个行业规定和操作规范,与价格法、反垄断法相比,显然是“下位法”,是规范与被规范的关系。

    也就是说,当价格法、反垄断法与电信行规相冲突时,首先要遵循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规定,然后再谈电信条规。而事实是,中国电信等两大运营商给铁通等竞争对手的直连价格“有超过了100万1G”的收费现象,违反了工信部有关收费最高限价的规定,属于超标准收费,但同时对ISP商的批发价却有选择性,即对其竞争对手给予高价,涉嫌价格歧视。而这正是价格法、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有关部门发起对其反垄断调查,合理合法。

    而舆论似乎也不买电信联通的账。近日在凤凰网组织的关于中国电信联通涉嫌垄断案的调查中,截至12月9日14点,调查页面显示,对电信联通提出的整改方案不满的接近75%,认为发改委不应终止调查的接近76%。民意可见一斑,而且有网友认为他们的整改方案就是避重就轻,诘问为什么不一次性降,而要在5年内降。提五年降价是拖延战术!

    所以,此次中国电信更改整改声明,虽然意在申明其严格遵守电信条规。但稍有常识的一眼便可看出,这是一种混淆视听和狡辩的论调。而关于是否“价格管理不到位,造成价格差异较大”还是“由于竞争和管理原因导致价格差异较大”,都是其内部问题,与其是否涉嫌价格垄断没有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其是否违法的定性。也就是说,对中国电信的反垄断调查,该咋调查就咋调查,该咋定性就咋定性,该咋处理就咋处理,其“隐性解释”最多可以看做是对内的一个“交代”,对执法部门来说,可以忽略!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余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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