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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泰安:谁伤了172名农民兄弟的心?

  • 时间:2012-08-26 新闻来源: 新浪地产
  • 提要:“8月17日上午,记者一早来到,位于北极坡街道办事处,东南不足10公里的张庄村。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8月17日上午,记者一早来到,位于北极坡街道办事处,东南不足10公里的张庄村。听说记者来采访,不一会儿围了几十口人,诉说8月9号发生的事情。

      村民说:“8月9日凌晨,北极坡办事处,一位叫齐加涛的副镇长,带领百余名社会青年和两台推土机,驶进了张庄村,沿汶河南岸的口粮田里,分别从东西两头,向正在熟睡的庄稼推来。有的地里种着还有几天就要收获的花生;有的是绿化小树苗;有的是正在吐穗扬花的玉米;有的是已收获了桃子的桃树;还有的是十几公分粗的杨树。推土机过后,出现了一个宽约12米的崎岖大路。闻讯赶来的村民想阻止,被分别站在口粮田两头的(每头约有30多人)社会青年,抬离现场。而且扬言,谁要再进入施工现场就弄死谁。随后这帮人捡起刚刚被推土机推出来的花生,吃着说:“你们张庄人种的花生就是香!”气得我们牙根都疼。我们怕村里的男人去现场,压不住火发生冲突,到现场的大部分是妇女。因此那帮人叫喊着说,你们张庄的男人都死绝了吗?怎么一个男的也没来啊!如此嚣张和挑衅的谩骂,使在场的每一个村民都无比气愤。质问老天,北极坡办事处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吧!”说到这里,该村民已气得发抖,说不出话来。另一位村民补充说:“我们紧接着打110报警,结果派出所距现场不足10公里的路程,110民警两个小时才到。

      第二天村民自发来到北极坡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一刘姓副镇长,给了村民这样的答复,土地是国家的,办事处想怎么就怎么。再闹就把你们拘留起来。

      8月13日14点23分,参与反映情况的女性村民都收到15215386410的手机发来这样的短信,“你个贱货,再她妈的闹事,老子派人轮奸你!谈判不成你吊好处没有,老子忍你老久了”。随后村民把手机拿去派出所,给派出所民警看。派出所警务人员说,这种短信不是刑事案子,无法查找。

      随后记者在村民的指引下,来到8月9号凌晨被推的口粮田的现场。在茂盛的庄稼地里,推出了一条宽约12米,蜿蜒3公里长的大路。被推倒的庄稼和树木,横七竖八,一片狼籍。原来我们村里有很多土地,因为非法采沙,摊进大汶河里了。仅有的这片地,近700亩,主要是一、二组的口粮田和承包地。是关系到二百多户人家,上千口人的吃饭问题,而且承包合同还没到期。据村民说上次被占耕地了,至今未施工,当时只给了地上附属物的钱,占地补偿一分没有。不能外出打工的村民无法生活,所以09年又开始种上了庄稼。村民说,无论政府修建什么,我们村民都大力支持,占地补偿可得给吧,不然我们吃什么?村民去办事处反映情况才知道,每年政府都发给我们面粉,可发哪去了?领面粉的签收单上有我们的名字,可名字又是谁签的?我们不知道。”张庄村村民访要求的只是能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合法的补偿。

      在众多的上访者中,也可能有极少数的无事生非或无理取闹者。他们的上访行为也可能给一些机关和官员制造了一些麻烦。但是,我们应该承认,绝大多数的上访者是由于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解决)才不得已踏上了上访之路的。他们的上访行为没有违背我们国家的法律,相反还应该得到宪法的保护。他们之所以上访,说明他们还相信这个社会还有说理的地方,还有伸张正义的部门!说明他们对我们伟大的党还心存热爱之心!某些地方的父母官大人,不是想方设法改进自己的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老百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于无形之中,而是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堵住百姓的上访之路;更有甚者,对上访者采取打击报复,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孰不知,这一堵,却堵住了党和人民的心心相通之路,不但于事无补,反而还影响了党和人民的鱼水血肉关系。出现矛盾和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我们某些地方官员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时的不作为,不公正、不及时、不负责任甚至是故意推诿扯皮,徇私枉法、冷漠无情……

      截止记者发稿时,张庄村村民为耕地被强占以上访20余次,历时2年多。

      相关法律法规连接:

      1、《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2、《土地管理法》第4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3、《土地管理法》第44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土地管理法》第53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土地管理法》第55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6、《土地管理法》第57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7、《土地管理法》第59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8、《土地管理法》第60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9、《土地管理法》第61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10、《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1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设计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有关审批手续。”;

      1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

    来源:百姓生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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