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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群众利益无小事

  • 时间:2018-09-06 新闻来源: 热点资讯网
  •  群众利益无小事 在《之江新语 心无百姓莫为官》一文中指出

    “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一桩桩“小事”,是构成国家、集体“大事”的“细胞”,小的“细胞”健康,大的“肌体”才会充满生机与活力。对老百姓来说,他们身边每一件琐碎的小事,都是实实在在的大事,有的甚至还是急事、难事。如果这些“小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会影响他们的思想情绪,影响他们的生产生活。

    针对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对梅江康城的拆违行动

    致媒体——七问大寺综合执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十三条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二章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西青区大寺镇综合执法大队是否在此次执法中违背了以上两条宪法规定?

    二,天津市这次启动拆违三年行动,明确指出,着力解决影响城市市容环境的突出问题,针对道路及周边秩序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其中明确指出道路两侧,甬道,绿地的违建问题,却没有提出开发商一楼增小院,顶楼赠露台的相关拆违,大寺镇是否有过度解读地方法规?

    三,梅江康城在销售初期,有大量宣传资料指出一楼赠小院,一楼小院也事实是归一楼业主所有,封闭一楼小院和顶楼露台也是解决居民居住安全问题,为何这次要进行拆除,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

    群众利益无小事

     

    群众利益无小事

     

    四,小区规划图中并没有西门处别墅建筑,如今别墅已经建成三年有余,并且在建设中天津电视台曾有过曝光,大寺综合执法也到场没收工具,不准许继续建设,之后别墅依然建成,如今综合执法大队却说别墅合法(有录像资料,执法队员亲口说是合法建筑),已经拿到合法手续,如果拿到了合法手续,是用何种方法拿到的?

    五,小区公共绿地属于全体业主公摊面积,已经在房款体现,侵占全体业主公摊面积建设一栋别墅,并没有通过小区业主签字同意,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六,因为别墅问题封闭了小区西侧入口,居民进出只能走东门,这样是否存在消防隐患?

    七,在大寺综合执法大队对梅江康城业主下发限期拆除通知的问题上,业主并没有当面签收,是由大寺综合执法大队统一自行填写“拒签”后张贴并拍照,此举是否是执法者造假?国家公文送达的程序是否操作有误?

    此举严重侵害业主名誉,有损国家执法队伍公正严明的形象。

    (文章来源:今日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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