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近日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月375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000元;农村五保户分散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集中供养平均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
这是继去年10月该市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后的又一次调整,旨在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百姓特别是相对困难的弱势群体。为缓解物价上涨,尤其是食品物价上涨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的影响,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对石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提标”工作的指示精神和上级有关政策,经该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测算,石家庄市按照困难地区、一般地区和较好地区的分类,分别确定了保障标准。
调整前石家庄市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330元,调整后的城市低保标准为,困难县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提高到不低于3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提高到不低于375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月不低于340元提高到不低于400元。
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困难县由每人每年1500元提高到1850元;一般县(市)由每人每年1620元提高到2000元;较好县(市)区由每人每年1740元提高到2150元。
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调整后,困难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3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600元;一般县(市)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5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3800元;较好县(市)区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70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000元。再次提标后,石家庄市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在河北全省排位第一。